在日本,将从监督政府机关获取认可称为「型式指定」,其基准为基本分为「装置指定基准」和「技术基准」。二者的性能基准虽然相同,对于和ECE规则一致的装置指定,技术基准仅是在日本国内销售的条件,有很多的要求被放宽或省略(认可的流程可参见图4-4)。
图4-4 型式指定制度
日本的汽车认证制度总体上来讲与欧洲一样,是型式认证制度,但也很有特色。之所以有特色,是因为它的认证体系由《汽车型式指定制度》、《新型汽车申报制度》、《进口汽车特别管理制度》三个认证制度组成,三者差异如表4-4所示。根据这些制度,汽车制造商在新型车的生产和销售之前要预先向运输省提出申请以接受检查。
其中,《型式指定制度》以国产、进口车中的批量生产车为其对象,对具有同一构造装置、性能,并且大量生产的汽车进行检查。
《新型汽车申报制度》主要适用于大型商用车,针对的是型式多样而生产数量不是特别多的车型,如大型卡车、公共汽车等。
《进口汽车特别管理制度》针对数量有限的外国产乘用车,为提高认证速度而采用的替代型认证制度,适用于每年向日本进口数量在2,000辆以下的个别车型的认证。已经通过型式批准的车辆,可以不再提供样车,而只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一个月之内交付。为促进进口车的推广,力求简化认证手续、提高认证速度。
表4-4 日本型式认证制度差异比较表
型式指定制度 | 新型汽车申报制度 | 进口汽车特别管理制度 | |
申请流程 | 提出书面申请资料 | 提出书面申请资料(包括排放系统和噪声控制元件的型式认证文件) | 提出书面申请资料取得《宣告完成通知书》 |
适用申请者 | 申请人自行执行完成检查并签发《完成检查终了证》 | 申请人仅需提供《排污检查终了证》 | 进口车辆申请者 |
代表日本型式认证制度特点的应该是《型式指定制度》,这是一种适用于国产及进口车中批量销售车型的型式认证制度。经过对样车和申请厂家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后,在提出申请后的两个月之内完成型式认证。对于通过型式认证的车辆,只需由厂商进行整车的抽样检查,以后再进行检查时,无须提交现车。对于进口车,因为需要在国外实施样车的认证,所以需要向国外派遣审核员,或采纳指定国外审核机构的测试结果。该制度审查的项目主要有:
一、汽车是否符合安全基准(车辆的尺寸、重量、车体的强度、各装置的机能、排气量、噪声大小等等)。
二、汽车的均一共同性(生产阶段的质量管理体制)。
三、汽车成车后的检查体制等。
以上的检验合格后,制造商才能拿到该车型的出厂检验合格证。但获得型式认证后,还要由运输省进行"初始检查",目的是保证每一辆在道路上行驶的车都要达标。达标后的车辆依法注册后就可以投入使用了。但如果投放市场的车辆与检验时的配备不同,顾客可以投诉。企业没有必须取得型式指定的义务(法律上规定"可取得")。但企业取得型式指定,代替客户履行安全基准要求,将会减轻客户负担(见图4-5)。
图4-5 日本汽车型式指定制度
4.2.2 型式认证程序
程序及认证时间见图4-6。
图4-6 认证时间
申请及试验内容见表4-5。
表4-5 申请及试验内容
①申请书 | 附件 | 1 | 申请书 | |
2 | 技术规格表. | |||
3 | 车辆外观图 | |||
4 | 满足道路运送车辆安全基准之证明材料 | |||
5 | 完成检查相关资料(如:组织检查实施管理等资料) | |||
6 | 完成检查证书发行程序要领 | |||
7 | 点检,整备方式 | |||
②试验车 | 1 | 新车 | 出示实车 | |
2 | 耐久试验车(排气) | 出示实车或由企业提出证明书 | ||
③申请费用 | 420,000日元/型式 | |||
④法规 | 车辆型式指定规则(省令N0.85) | |||
⑤试验项目 | ||||
实车确认 | 新车 | 各种规格测定(如:尺寸,质量) | ||
构造检查 | ||||
耐久试验车(排气) | 排气试验条件 | |||
要求 | ||||
出示实车或由生产者提供证书 | ||||
性能试验 | 试验场试验 | 噪音试验 | ||
车灯装置检查 | ||||
制动检查 | ||||
安全试验 | 碰撞试验 | |||
车辆座椅及座椅固定点试验 | ||||
安全带固定点试验 | ||||
排气试验 | 排气试验 | |||
燃料蒸发排气试验 | ||||
燃费试验 |
4.2.3 型式认证制度的合理化与特别管理的相互认可
随着汽车产业的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旨在对各国自行制定的机动车辆安全及环境标准进行国际协调,并在进出口国之间建立互相承认对方国家认证的相互认可制度,ECE于1958年3月20日在日内瓦制定了《关于采用统一条件批准机动车辆装备和部件并相互承认此批准的协定书》(简称《1958年协定书》,于1959年6月20日正式实施)。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多边框架协定书,旨在整个欧洲范围内对汽车产品制定、实施统一汽车技术法规(即ECE法规),并开展统一的型式认证,便利汽车贸易与技术交流。
任何一个《1958年协定书》的缔约国都有权对所申请的汽车产品在按相应的ECE法规进行型式试验后,证明其满足相应的ECE法规要求,且在厂家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和令人满意的措施以保证所有产品与通过型式试验的样品具有一致性的条件下,对该产品批准型式认证,并颁发批准标志和批准通知书。批准标志由汽车产品的制造厂家粘贴或刻印在同一型式的每一汽车产品上,批准通知书由批准该产品的缔约国负责送交其他所有采用ECE法规的《1958年协定书》缔约国。这些国家有义务承认该汽车产品已获得的ECE型式批准,在该产品进入其市场时无需重新进行型式认证。对某一汽车产品颁发型式认证批准的缔约国,要始终负责该产品的生产一致性控制,可在任何时候对其进行验证和审查。
通过UN/ECE(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世界车辆法规论坛(WP29)得以确立。日本在1998年加入了ECE《1958年协定书》,将ECE法规导入本国的法规中,同时,引进了符合装备通用化要求的装备型式批准制度。对于其它协定书缔约国已进行认证的装备及部件,免于执行日本国内的审核程序,并且在该装备被安装使用在其它车型时,也不对该装备进行重复审核。
此外,日本有相应的召回制度。日本的汽车召回制度是在1969年对汽车型式指定规制(运输省令)的一部分做修改后开始实施的。设立该制度的背景主要在汽车普及化初期的40年代初,缺陷车问题作为社会问题引起关注。另外,在更早将召回制度化的美国,明确了公开宣布的作法给回收带来的好效果。1994 年,为了明确汽车厂家等的责任范围,在道路运送车辆法中做了规定。
日本的汽车召回是指同一种车型一定范围的汽车,如果认为其结构、装置或性能有可能不能满足确保安全及防止公害标准《道路运输车辆的保安基准》(运输省令的规定。以下简称《保安基准》)的规定,而该结果是由设计或制造过程中造成的,对于这种销售后的汽车,为了使其能够满足保安基准施行必要的改善措施,称为召回。这时汽车生产厂家等机构要事先将不满足规定的状况、原因、改善措施的内容等向运输大臣提出申报。
召回制度实施的目的在于提前防止交通事故、故障和公害的发生,而这些是由于整车保障安全和防止公害方面的结构、装置在设计或制造方面的不良造成的。整车的结构、装置由于设计或制造方面的问题有可能发生不良现象时,制造(进口)、销售该车的汽车生产厂家等为了改进这种结构和装置,要提前向运输大臣提出召回申报, 并通知用户。用户可以免费得到对汽车的改进修理,继续安心使用。
同一车型一定范围的汽车根据事故多发等现象,认为其结构、装置或性能有可能不满足保安基准,而其原因是由设计或制造过程中造成的。这种情况,运输大臣可以向汽车厂家提出实施必要的改善措施的劝告(召回劝告)。如果汽车厂家不听从劝告,会被公布出来。
另外,提出召回申报后,汽车生产厂家等有义务通知用户不良现象的内容,并采取措施尽快改善。没有申报召回就在市场上实施改善措施,作为「所谓隐瞒召回」。依据法律要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