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汽车准入(认证)管理

2015-09-04
来源:商务部

台湾车辆管理体系主要分为主管机关、审验机构、检测机构及监理机关等四大管理单位(如图1),所管理的项目分别为安全、污染、噪音及耗能等四项(如图2),说明如下:


 图1 台湾车辆管理体系(一)



图2 台湾车辆管理体系(二)

7.3.3.1 安全:
  法源依据:
  ◎车辆型式安全审验制度:
  「公路法」第63条、「车辆型式安全审验管理办法」、「车辆安全检测基准」。
  ◎车辆检验制度:
  「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39条、第39条之1、第39条之2及第39条之3。
  ◎汽车安全性调查召回改正制度:
  「公路法」第63条之1、「汽车安全性调查召回改正及监督管理办法」
7.3.3.1.1 权责机关/构(含主管机关、审验机构、检测机构):
  ◎主管机关:交通部
  ◎审验机构:财团法人车辆安全审验中心
  ◎检测机构:交通部认可的检测机构共计53家,已评鉴通过的试验室共计137家。
7.3.3.1.2 法规检测项目(车辆/零组件产品项目、检测基准编号/项目名称/参考ECE或国际标准编号):
  ◎交通部目前订定之「车辆安全检测基准」项目共计68项,详如附件一。
7.3.3.1.3 管理制度:
  台湾制造、打造或进口之车辆,应经检测机构或审验机构依交通部所订「车辆安全检测基准」检测并出具安全检测报告,向审验机构申请办理车辆型式安全审验合格且取得安全审验合格证明书后,始得向公路监管机关办理新领牌照登记、检验、领照。型式认证制度包括质量一致性核验措施,确认车辆及其装置之安全质量具有一致性,详如图3所示。



图3 台湾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7.3.3.1.4 审验流程:
  车辆申请新领牌照前,其车辆及其装置,应经检测机构或审验机构依交通部订定之「车辆安全检测基准」检测并出具「安全检测报告」,向审验机构申请办理审验(查)取得合格之「审验( 查) 报告」,且取得「安全审验合格证明书」。其中审验包括「车辆型式安全审验(多量)」、「少量车型安全审验(不含在台湾以外地区或国家已领照但未报废之车辆)」及「进口旧车车型安全审验(限定在台湾以外地区或国家已领照使用但未报废之车辆) 」等三类,其审验流程详如图4及图5所示。



图4 车辆型式安全审验作业流程



图5 少量车型/逐车安全审验作业流程

7.3.3.1.5 工厂查核:
  台湾地区车辆制造厂、台湾地区底盘车制造厂及台湾地区车身打造厂提出车辆型式安全审验或申请者资格登录或经主管机关要求办理时,需执行工厂查核,另其后若有资格变更、迁厂或新增厂址,亦需执行工厂查核;工厂查核若有不合格事项申请者应进行改善,如复验仍不合格,则该案予以驳回。
7.3.3.1.6 质量一致性管理:
  为确保车辆及其装置之安全质量具有一致性所为之质量一致性计划书审查及质量一致性核验;质量一致性管制计划书,其内容应包含质量管理之方式、人员配置、检验设备维护保养与校正、抽样检验比率、记录方式及其不合格情形之改善方式。另质量一致性核验包含成效报告核验、现场核验及抽样检测。审验机构得执行质量一致性核验,每年以一次为原则。质量一致性核验不合格者,审验机构应停止该申请者办理相关合格证明书及审查报告之各项申请。申请者并应于接获核验不合格通知后一个月内以书面方式向审验机构提出说明及改善措施,办理质量一致性复验。申请者未依规定期限内向审验机构提出说明及改善措施或经审验机构办理质量一致性复验仍不合格者,审验机构应报请交通部废止该申请者全部或一部之车辆型式安全审验合格证明书,及宣告其审查报告失效。其核验流程详如图6所示。



图6 质量一致性核验作业流程


7.3.3.1.7 召回改正(Recall):
  ◎车辆业者对其已出售之汽车,于有事实足认有重大危害行车安全之虞时,应即召回改正。
  ◎另交通部认为汽车有重大危害行车安全之虞时,经安全性调查认定确有危害行车安全时,应责令车辆业者将已出售之汽车召回改正。
7.3.3.1.8 审验/检测机构管理:
  ◎审验机构管理:交通部对审验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实施监督稽查,若有缺失之情形者,审验机构应依交通部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完成改善或不改善时,得废止其全部或一部之审验委托。
  ◎检测机构管理:申请检测机构认可经审验机构书面审查及实地评鉴通过者,由审验机构送请交通部就审核通过之检测基准项目范围给予认可,并发给检测机构认可证书。于取得交通部核定认可后,依首次认可日期原则每3 年办理1 次监督评鉴,但得视监督评鉴结果调整评鉴次数。
  ◎监测实验室管理:申请监测实验室评鉴,由检测机构于首次办理监测前,检附资料向审验机构提出申请,经书面审查及实地评鉴通过后始得办理,并应由审验机构或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非自有检测设备及场地之检测机构使用其设备、场地及人员取得交通部认可者或由审验机构直接派员监测者,应办理定期监督评鉴,办理周期及原则比照检测机构;审验机构另可视必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评鉴。
7.3.3.2 排气污染:
7.3.3.2.1 法源依据:
  ◎排放标准:依「空气污染防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交通工具空气污染排放标准」。
  ◎新车型审验、品管及新车抽验规定:
  依「空气污染防制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分别订定「汽油及替代清洁燃料引擎汽车排气审验合格证明核发撤销及废止办法」、「柴油及替代清洁燃料引擎汽车排气审验合格证明核发撤销及废止办法」及「机器脚踏车车型排气审验合格证明核发撤销及废止办法」。
  ◎召回改正调查:依「空气污染防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订定「使用中汽车召回改正办法」。
  ◎合格证明验证核可:依「空气污染防制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订定「进口汽车空气污染物检验核章办法」。
7.3.3.2.2 权责机关/构(含主管机关、审验机构、检测机构):
  ◎主管机关:环保署
  ◎审验机构:财团法人工业技术研究院(汽油车/机车)、财团法人车辆研究测试中心(柴油车)
  ◎检测机构:
  *车型审验测试:
  财团法人工业技术研究院(汽油车/机车)、财团法人车辆研究测试中心(汽油车/柴油车/机车)
  *逐车测试:
  财团法人工业技术研究院(汽油车/机车)、财团法人车辆研究测试中心(汽油车/柴油车/机车)、裕隆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汽油车)、冠羿验证股份有限公司( 汽油车)、春元车辆科技有限公司(汽油车)
7.3.3.2.3 法规检测项目(车辆/零组件产品项目、检测基准编号/项目名称/参考ECE或国际标准编号):
  ◎汽油车:
  *行车型态测定:692/2008/EC指令type I台湾「汽油汽车废气排放测试方法与程序」(与美国FTP-75测试型态相当)。
  *惰转状态测定:692/2008/EC指令type II或台湾「汽油汽车废气排放测试方法与程序」
  *曲轴箱吹漏气:692/2008/EC指令type III
  *油箱、化油器蒸发排放:692/2008/EC指令type IV
  *耐久试验:692/2008/EC指令type V或台湾「汽油汽车耐久测试方法与程序」
  *OBD试验:台湾「汽油汽车废气排放测试方法与程序」
  ◎柴油车:
  *行车型态测定:
  (1)重型柴油车:美国FTP-Transient测试型态或欧盟ESC、ETC及ELR测试型态。
  (2)轻型柴油车:美国FTP-75测试型态或欧盟NEDC测试型态。
  *黑烟:依「柴油汽车排气烟度试验方法及程序」实施。
7.3.3.2.4 管理制度:
  台湾地区制造或进口之车辆,应经检测机构依交通工具空气污染排放标准」检测并出具污染检测报告,向审验机构申请并取得办理车型排气审验合格证明后,向核章处办理核章后,始得向公路监理机关办理新领牌照登记、检验、领照。其流程如图7所示:



图7 台湾车辆排气污染管理

7.3.3.2.5 审验流程:
  ◎车型审验合格证明流程:
  *厂商须先准备认证车辆,并向主管机关(环保署)认可的检测机构申请法规认证测试,在通过所有规范之测试项目及取得检测报告后,准备相关文件与缴交审查费用后向审验机构提出合格证明的审查申请。
  *为确保车辆经长时间运转后,引擎性能及污染排放均达到管制标准,依规定:「废气排放之劣化系数,依耐久试验而定,因此新车型审验须经累积行驶年限或里程数之耐久测试,并达污染排放标准。
  *自2012年起若同一车型同时申请污染与噪音审验,则各审验机构审核完成后,将采二证合一方式发给合格证明。
  ◎逐车审验合格证明流程:
  经主管机关(环保署)认可的检测机构,就每一送验车辆(逐车)所出具符合交通工具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之污染测试报告。
7.3.3.3 噪音:
7.3.3.3.1 法源依据:
  ◎排放标准:依「噪音管制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订定「机动车辆噪音管制标准」。
  ◎新车型审验、品管及新车抽验规定:
  依「噪音管制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订定「机动车辆车型噪音审验合格证明核发废止及噪音抽验检验处理办法」。
  ◎合格证明验证核可:依「噪音管制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订定「机动车辆噪音验证核可准则」。
7.3.3.3.2 权责机关/构(含主管机关、审验机构、检测机构):
  ◎主管机关:环保署
  ◎审验机构:财团法人车辆研究测试中心(汽油车/柴油车/电动车)
  ◎检测机构:财团法人车辆研究测试中心、凯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7.3.3.3.3. 法规检测项目(车辆/零组件产品项目、检测基准编号/项目名称/参考ECE或国际标准编号):
  ◎CNS 5799 机动车辆噪音试验法(与欧盟70/157/EEC及97/24/EEC Chap9测试方法大致调和)
7.3.3.3.4 管理制度:
  台湾地区制造或进口之车辆,应经检测机构依CNS 5799机动车辆噪音试验法检测,测试结果符合「机动车辆噪音管制标准」并出具测定报告,向审验机构申请并取得办理机动车辆车型噪音审验合格证明,再向核章处办理核章后,始得至公路监理机关办理新领牌照登记、检验、领照。其流程如图8所示:



图8 台湾车辆噪音管理

7.3.3.3.5 审验流程:
  ◎车型审验合格证明流程:
  *厂商须先准备认证车辆,并向主管机关(环保署)认可的检测机构申请法规认证测试,在通过所有规范之测试项目及取得检测报告后,准备相关文件与缴交审查费用后向审验机构提出合格证明的审查申请。
  *电动车自2012年起管制加速噪音,故亦须向主管机关(环保署)认可的检测机构申请法规认证测试,在通过所有规范之测试项目及取得检测报告后,准备相关文件与缴交审查费用后,向审验机构提出车型噪音合格证明的审验申请。
  *自2012年起若同一车型同时申请污染与噪音审验,则各审验机构审核完成后,将采二证合一方式发给合格证明。
  ◎逐车审验合格证明流程:
  经主管机关(环保署)认可的检测机构,就每一送验车辆(逐车)所出具符合交通工具噪音管制标准之测试报告。
7.3.3.4 耗能:
7.3.3.4.1 法源依据:
  依「能源管理法」第15 条第4 项规定,订定「车辆容许耗用能源标准及检查管理办法」。
7.3.3.4.2 权责机关/构(含主管机关、审验机构、检测机构):
  ◎主管机关:经济部能源局
  ◎审验机构:财团法人工业技术研究院
  ◎检测机构:财团法人工业技术研究院(汽油车)、财团法人车辆研究测试中心(汽油车/柴油车)、春元车辆科技有限公司(汽油车)
7.3.3.4.3 法规检测项目(车辆/零组件产品项目、检测基准编号/项目名称/参考ECE或国际标准编号):
  ◎汽/柴油车:
  行车型态油耗测定:欧盟1999/100/EC指令及其后续修正指令或美国FTP-75测试程序。
7.3.3.4.4 管理制度:
  采型式认证,并以新车抽验、强制性能源效率标示等措施确认厂商制造或进口车辆符合油耗各项管制标准。其流程如图9所示:



图9 台湾车辆耗能管理

7.3.3.4.5 审验流程:
  ◎厂商须先准备认证车辆,并向主管机关(经济部能源局)认可的检测机构申请车型测试,在通过规范之测试项目及取得检测报告后,准备相关文件(含能源效率标示)向审验机构(目前为财团法人工业技术研究院)提出耗能证明函的审查申请。
  ◎厂商进口之车辆,具制造国家政府认可之检测机构或车辆制造厂出具符合「车辆容许耗用能源标准及检查管理办法」之车辆耗能测试文件者,得于台湾地区不作车型测试,准备相关文件,径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核发车型耗能证明或车辆耗能证明。
  附件1 台湾地区汽车产品认证法规



「车辆安全检测基准」
对应ECE
编号法规检测项目法规法规版本
编号
20车辆规格规定(车辆尺度限制、大客车车身各部规格、汽车轴重限制车辆货箱容积标准与规格、小型汽车附挂拖车车身各部规格、幼童装用车车身各部规格)————
30车辆灯光与标志检验规定------
31车辆灯光与标志检验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4802-S12
5301-S5
7401-S2-C1
10400-S2
32车辆灯光与标志检验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4803-S3
(低速辅助照明灯请参考UN R48 04-S9版)03-Erratum
 03-S4
 04-S1/C1
 04-Erratum
 5301-S9
 7401-S2-C1
 10400-S2
33车辆灯光与标志检验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4804-S2
(低速辅助照明灯请参考UN R48 04-S9版)04-S3
 04-S4
 04-S4-C1
 04-S5
 04-S6
 04-R6-C1
 04-R6-C2
 04-S5-C1
 04-R6-C3
 04-S7
 5301-S10
 01-S11
 01-S12
 01-S13
 7401-S2-C1
 10400-S2
 00-S7
34车辆灯光与标志检验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485
05-C1
05-S1
5301-S11
01-S12
01-S13
7401-S2-C1
10400-S2
00-S7
40静态煞车------
50液化石油气汽车燃料系统检验规定------
60压缩天然气汽车燃料系统检验规定------
70左右两侧防止卷入装置与后方安全防护装置(或保险杠)------
80汽车倾斜稳定度规定------
90喇叭音量------
91声音警告装置(喇叭)安装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2800-S3
100载重计安装规定------
110转弯及倒车警报装置安装规定------
120机车排气系统隔热防护装置------
130机车脚架稳定性与耐久性规定------
140机车客座扶手规定------
150载重计------
160行车纪录器------
170小型汽车附挂拖车之联结装置静态强度------
180小型汽车置放架之静态强度------
190车辆内装材料难燃性能要求------
200反光识别材料------
201反光识别材料: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10400-S3
202反光识别材料: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10400-S3/C1
00-S4
00-S4/C1
00-S5
00-S6
00-R1-C2
00-S7
210声音警告装置(喇叭)2800-S3
220速率计3900-R1-C1
230间接视野装置安装规定462
02-S1
02-S2
02-S5
8100-S1
240机车控制器标志6000-S2
250安全玻璃4300-S10/C1
251安全玻璃: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4300-S8
00-S9
00-S10
00-S14
252安全玻璃: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431
260安全带1604-S17
04-S18
04-S19
05-S1
06-R6/C1
06-S1
06-R6/C2
270间接视野装置462
02-S2
02-S5
8100-S1
280轮胎3002-S14
5400-R2-C1
281轮胎: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3002-S16
5400-S17
7500-S12
00-S13
00-R2/C1
290灯泡37R4-C1
03-S31
03-R5/C2
03-S32-C2
03-S34-C2
03-S35
03-S35/C1
03-S35/C2
03-S36
03-S36/C1
03-S37
03-R6/C1
9900-S3
00-S4
00-R1/C1
00-S5
00-S6
00-S7
300气体放电式头灯9800-S10
301气体放电式头灯: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9800-S5
00-S9
00-S9/C1
00-S9/C2
00-S10-C1
00-S11
00-S12
00-S13
11300-S8
00-S9
00-S9-C1
00-S10
302气体放电式头灯: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981
01-C1
01-S1
01-S2
11300-S9
00-S9-C1
00-S10
310方向灯601-S15
01-S16-C1
01-S17
01-S18
01-S19
01-S20
01-S16-C2
01-S18-C3
01-S21
5000-S9
00-S11
00-S12
00-Erratum
00-S13
00-S14
00-S15
00-R2/C1
320前雾灯193
321前雾灯: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1903-S1
03-C3
03-C4
03-S2
03-R5-C1
322前雾灯: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194
04-C1
04-S1
330倒车灯2300-S11
00-S15
00-S17
340车宽灯(前位置灯)702-S13
02-S14
02-S15
02-S16
02-S17
02-S15-C1
02-S18
02-S19
5000-S8/R1-C1
00-S12
00-Erratum
00-S13
00-S14
00-S15
00-R2/C1
350尾灯(后位置灯)702-S12
02-S14
02-S16
02-S17
02-S15-C1
02-S18
02-S19
5000-S8/R1-C1
00-S12
00-Erratum
00-S13
00-S14
00-S15
00-R2/C1
360停车灯7700-S8-C1
00-S12
00-S13
370煞车灯702-S12
02-S14
02-S15
02-S16
02-S17
02-S15-C1
02-S18
02-S19
5000-S8/R1-C1
00-S12
00-Erratum
00-S13
00-S14
00-S15
00-R2/C1
380第三煞车灯702-S12
02-S14
02-S15
02-S16
02-S17
02-S15-C1
02-S18
02-S19
390轮廓边界标识灯702-S9
02-S14
02-S15
02-S16
02-S17
02-S15-C1
02-S18
02-S19
400侧方标识灯9100-S7
401侧方标识灯: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9100-S7
00-S11
00-S12
00-S13
410反光标志(反光片)302-S6-C1
02-S12
411反光标志(反光片):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302-S9
02-S12
420动态煞车: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1309-S11-C1
09-S12
11-R6/C1
13H00-C4
00-S2-C1
7802-S3
421动态煞车: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1310-S3
10-R5/C3
10-S4
11-R6/C1
13H00-S4
00-S5
00-S6
00-S10
00-S9-C1
00-S11
00-S12
00-R2/C1
00-R2/C2
00-S13
7802-S3
422动态煞车: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1311-R6/C1
11-S2
11-R6/C2
11-S4
11-S4/C1
11-S5
11-S6
11-S7
11-S8
13H00-S6
00-S7
00-S10
00-S9-C1
00-S11
00-S12
00-R2/C1
00-R2/C2
00-S13
783
03-Erratum
03-C1
03-S1
03-C2
423动态煞车1311
13H00-S7/C1
7803-C2
430防死锁煞车系统1309-S12
13H00-S10
7802-S3
431防死锁煞车系统: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1310-S2
10-R5/C3
11-S2
11-R6/C2
11-S4
11-S4/C1
11-S5
11-S8
13H00-S3
00-S10
00-R2/C1
00-R2/C2
00-S13
7802-S3
03-C2
440转向控制系驾驶人碰撞保护1203-R3/C3
441转向控制系驾驶人碰撞保护: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1203-S3
03-R3/C3
03-R3/C4
4
04-C1
450侧方碰撞乘员保护9502-S1
451侧方碰撞乘员保护: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95ELSA-7-4
3
03-C1
03-S1
460前方碰撞乘员保护9401-S2
01-S4
01-S4/C1
461前方碰撞乘员保护: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94ELSA-7-3
2
02-C1
02-S1
02-Erratum
02-S2
470转向系统7901-Erratum
480安全带固定装置1406-C3
481安全带固定装置: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1406-S4
06-S5
7
06-R4/C1
07-S1
07-S2
482安全带固定装置1407-S2
1606-R6/C2
490座椅强度1707-R4-C2
8
8001-S2
01-C1
2
500头枕2504-R1-C2
501头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178
2504-R1-C2
510门闩/铰链1102-S1
511门闩/铰链: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113
03-S1
03-S1/C1
03-S2
520非气体放电式头灯502-S4
3102-S4
11200-S4
11300-S2-C2
521非气体放电式头灯: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502-S7
3102-S7
02-Erratum
11200-S5
00-S8-C2
00-S8-C3
00-S11
00-S12
11300-S5
00-S7
00-S8
00-S9
00-S9-C1
00-S10
522非气体放电式头灯: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502-S7
3102-S7
02-Erratum
1121
01-C1
01-S1
11300-S9
00-S9-C1
00-S10
530后雾灯3800-S12
00-S13
00-S14
00-S12-C1
00-S15
540火灾防止规定3603-S12
5201-S9
541火灾防止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10702-S6
02-Erratum
3
03-S1
4
04-R3/C1
542火灾防止规定1075
550大客车车身结构强度661
01-S1
2
560电磁兼容性1002-S2
561电磁兼容性: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103
03-S1
562电磁兼容性: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104
04-C1
570小型轻型机车电子控制装置------
580小型轻型机车之车架疲劳强度------
590适路性前方照明系统1230
00-S1
00-S2
00-S3
00-C2
00-S4
591适路性前方照明系统: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1231
01-C1
01-C2
01-S1
01-S2
01-S1/C1
600含视野辅助灯之照后镜------
610机械式联结装置安装规定5501-C1
01-S2
01-S3
620机械式联结装置5501-C1
01-S2
01-S3
630低地板大客车规格规定10702-R2/C1
02-S6
3
03-S1
02-S5-C1
02-S7
02-R3/E1
03-S2
4
04-R3/C1
5
640电动汽车之电气安全: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100ELSA-6-7
1
01-S1
650电动机车高温挤压电击安全防护规范: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
660燃油箱3402-S3
670载运轮椅使用者车辆规定------
680胎压侦测辅助系统6402-S1
690低速辅助照明灯2300-S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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