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1798.3-2001(2001-04-29发布,2001-12-01实施)
前 言
本标准是对GB 11798.3-1989的修订。
鉴于GB 7258-1997已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GB/T 11798-2001对GBl1798-1989作了如下修订:
a)将总标题由《汽车安全检测设备检定技术条件》更改为《机动车安全检测设备检定技术条件》,扩大了适用范围。
b)增加了GB/T 11798.7、GB/T 11798.8和GB/T 11798.9三部分。
本标准是系列标准的第3部分。本标准与GB 11798.3-1989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
一、扩大了适用范围,即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在原标准只有CH、HC的指标及检定方法的基础上,增加了CO2和O2的指标和检定方法。相应的标准名称由“红外线排气分析仪检定技术条件”更改为“汽油车排气分析仪检定技术条件”。
二、增加了电气系统安全性要求及相应的检验方法,以保障设备使用时的安全性。
GB/T 1l798在《机动车安全检测设备 检定技术条件》总标题下包括如下部分:
第1部分(即GB/T 11798.1-2001):滑板式汽车侧滑试验台检定技术条件;
第2部分(即GB/T 11798.2-2001):滚筒反力式制动试验台检定技术条件;
第3部分(即GB/T ll798.3-2001):汽油车排气分析仪检定技术条件;
第4部分(即GB/T 11798.4-2001):滚筒式车速表试验台检定技术条件;
第5部分(即GB/T 11798.5-2001):滤纸式烟度计检定技术条件;
第6部分(即GB/T ll798.6-2001):对称光前照灯检测仪检定技术条件;
第7部分(即GB/T l1798.7-2001):轴(轮)重仪检定技术条件;
第8部分(即GB/1 11798.8-2001):摩托车轮偏检测仪检定技术条件;
第9部分(即GB/T 11798.9-2001):平板制动试验台情定技术条件。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11798.3-1989。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佛山分析仪器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章彦辉、武杰、李爱民、赵卫兴。
本标准1989年首次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机动车安全检测设备检定技术条件
第3部分:汽油车排气分析仪 GB/T 11798.3-2001
检定技术条件 代替 GB 11798.3-1989
Motor vehicle safety testing equipment
Technical requirements of verification-
Part3 : Technical requirements ofverification
forgasoline motor vehicle emission analyzer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二组份汽油车排气分析仪和四组份汽油车排气分析仪(以下简称仪器)的检定技术要求和检定方法。
二组份汽油车排气分析仪为应用不分光红外线原理检测汽油车排气中的CO、HC成分。
四组份汽油车排气分析仪为应用不分光红外线原理检测汽油车排气中的CO、HC、CO2成分,应用电化学原理检测汽油车排气中的02成分。
本标准适用于机动车安全检测用汽油车排气分析仪的检定。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6587.7-1986 电子测量仪器基本安全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