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5089—2001
前 言
本标准等效采用1997年11月发布的ECE R.E.3修订本1的附件7《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及
其修订本1的修正案2,是对GB/T 15089—1994《机动车辆分类》的修订。本标准技术内容与ECE
R.E.3一致。本标准与上一版本的不同点:
1.标准题目按照ECER.E.3附件7的题目修订为《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2.本标准中M1类不再细分为M1(a)、M1(b);
3.M2、M3类中细分为A级、B级、Ⅰ级、Ⅱ级、Ⅲ级;
4.对L类车辆的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并将L类中的最高设计车速40km/h修订为50km/h;
5.某些车辆的术语和定义参见GB/T 3730.1—2001;
6.增加了G类车辆的内容;
7.增加了第2章引用标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T 15089—1994。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彦戎、吴卫、赵静炜。
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1994年5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5089-2001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代替 GB/T 15089-1994
Classification of power-driven vehicle and trailers
1 范围
本标准是对机动车辆和挂车的分类,在本标准中将机动车辆和挂车分为L类、M类、N类、O类、G类。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上使用的汽车、挂车及摩托车。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有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3730.1-2001 汽车及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3 分类
3.1 L类
两轮或三轮机动车辆。
3.1.1 L1类
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不超过50mL,且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50 km/h的两轮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