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航空法的渊源
每个部门的法律都有它的法律渊源,法律渊源是指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具体表现形式、实际内容的来源及其认识手段。从现代法理学来看,法的渊源应当是一国法律的半成品和预备库,是法律产生的可能来源和途径。法的渊源有历史渊源和形式渊源之分,历史渊源是指法的出处;形式渊源是指法的表现形式及其认识手段。航空法的渊源亦有历史渊源与形式渊源之分,历史渊源是指某项法条的来源与出处;形式渊源则是指其组成和具体表现形式。这里所说的是航空法的形式渊源。
航空法有国内法和国际法之分,两者处在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之中。一般来说,国内法渊源主要是各国的立法、习惯和法理;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条约、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航空法亦有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航空法的国内法渊源是各个国家国内航空法的组成和具体表现形式,要研究各个国家国内航空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表现形式、实际内容的来源及其认识手段。要研究航空法的国内法渊源,只能进行国别研究。
国际航空法是国际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按照《国际法院规约》第 38 条的规定,国际法的渊源具体来说是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材料(包括最高公法家的学说和司法判例)以及相关国际组织的决议。
依照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民用航空法的渊源主要有:
(一)国际条约
国际航空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作为国际航空法渊源的国际条约主要有这样几类:一是相关国际公约或世界性多边条约;二是关于国际民用航空的地区性多边条约,例如《泛美航空公约》;三是各种双边国际条约,例如大量的双边航空运输协定;四是其他国际条约中关于国际民用航空的规定,例如 1980 年《联合国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航空运输作为联运中的一部分,受该公约约束;再如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关于海洋不同区域上空的法律地位的规定适用国际航空等等。
(二)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也称国际惯例,是国际法最古老的渊源,也是当代国际法的重要渊源之一。国际惯例具有稳定性、通用性和重复性等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 194 条明确规定,适用外国法律国际惯例不得违背一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三)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
一般法律原则是来自各个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那些原则。各国法律体系固然存在差异,但仍存在某些共同的法律原则,如善意、实效、禁止反言、公允及善良原则等,这些原则就构成了一般法律原则,以填补法庭判案时没有响应的条约和习惯的空白。
(四)各国国内法及法院判例
对于没有国际条约,由国内法支配的其他航空法问题,外国法律就有可能成为民用航空活动中的法律渊源。
(五)相关国际组织的决议
随着国际组织的发展,国际组织作为一种有限的、派生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已逐渐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国际组织的国际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表现在诸多方面。像国际民用航空组织这样的国际组织,其作出的决议在国际民用航空领域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成为国际民用航空法的法律渊源。
二、中国航空法律体系
在中国,航空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共同构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航空法律制度和规范体系,在航空活动的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为全面实行依法治航、保障航空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制度保障。各级人大、政府,特别是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通过法定程序把发展中国航空事业的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和决定、决策及时转变为体现国家统一意志、政府行政依据、社会一体遵行的法律法规,充分反映了国家对航空战略地位的高度重视。关于航空立法,国内方面,有 1995 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及相继颁布的民用航空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方面,中国先后签署、批准了二十多个国际公约和议定书,再加上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航空运输协定,初步形成了中国的民用航空法律体系。
(一)航空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有代表性的法律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1995 年 10 月 30 日通过自 1996 年 3 月 1 日施行。该法是我国民用航空的基本法,在我国民用航空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重要的地位,共十六章 214 条。内容涉及领空主权、民用航空器国籍、民用航空器权利、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航空人员、民用机场、空中航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别规定、涉外关 系的法律适用、法律责任等基本法律规定。该法既是我国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民用航空实施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也是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所应遵守的基本法律。
此外,其他法律亦有涉及到民用航空活动的内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民用航空活动刑事犯罪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关于运输工具进出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关于航行中航空器的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这些法律的有关规定是从事民用航空活动所必须遵守的,也是我国民用航空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二)航空法规
航空法规在调整民用航空活动中各种法律关系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内容涉及航空器、安全保卫、飞行规则和机场等。国务院颁布的有代表性的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1987 年 5 月 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1996 年 7 月 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1997 年 10 月 2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1997 年 10 月 2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2000 年 7月 24 日)、《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 年 1 月 10 日)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09 年 4 月 13 日)。
(三)航空规章
中国民用航空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制定的关于行政程序、航空安全管理、航空市场和经济管理、行政管理方面的规章在中国民用航空法律体系框架中所占比例最大。其具体内容涉及行政程序规则、航空器、航空人员、空域、导航设施、空中交通规则和一般运行规则、民用航空企业合格审定及运行、学校、非航空人员及其他单位的合格审定及运行、民用机场建设和管理、委任代表规则、航空保险、综合调控规则、航空运输规则、航空保安、科技和计量标准、航空器搜寻救助和事故调查等。
值得注意的是,现有的航空法律体系还不能完全适应我国民用航空运输业的发展,甚至航空法律的滞后性和缺乏可操作性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我国航空运输业的发展。而民用航空的一些热点法律问题也接踵而至,表现在航班延误、航空事故调查、航空安全保障(飞行、机务、空管、空警)、航空客票电子化、航空民事责任制度、航空刑事责任制度、航空多边国际公约、双边航空运输协定的模式、民航体制改革、航空消费者权益保护、民航企业的重组、民营航空业的法律问题等诸多方面。我国航空法的建设,应当避免与我国缔结、加入或批准的国际公约、协定相矛盾,坚持现实性与超前性相结合的立法思路;同时也要坚持实事求是,从我国现实航空发展水平出发,制定各方面都可以接受的基本法律标准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