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汽车航空航天工程
2015-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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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空间,通常称“空域”,是航空器运行的活动场所。航空器在空气空间的运行活动,即是我们所说的空中航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如何,决定了空中航行实行怎样的法律制度。


现代航空法规定,在空气空间实行领空制度,每一个国家对其领空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领空主权原则不仅为各国国内法所肯定,而且为国际条约所承认,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


“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第 1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空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第 2 条)

一、领空的概念


领空,是指处在一个国家主权支配之下,在国家疆界之内的陆地和水域之上的空气空间。 在国际法上,一国疆界之内的陆地称之为领陆;疆界之内的水域称之为领水(又分为内水和领海),领陆、领水和领空,以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组成为一个国家的领土,都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


至于领空的范围,确认领空是以地球中心为顶点,由与国家在地球表面的领陆和领水的边界线相垂直的直线所包围的圆锥形立体空间,这已为世人所公认。但领空范围是否有上限,这个上限高度又是多少?却颇有争论,至今尚未解决。


当今,关于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划界的理论主要是两类,即空间论和功能论。

二、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


1919 年的《关于管理空中航行的公约》(简称“巴黎公约”),在第一条明确规定了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上空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巴黎公约》是航空法第一个多边国际条约。从此以后,领空主权原则即成了航空法的基础。


1944 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是国际社会广泛接受的、现行的航空法国际条约。该公约第一条明确规定:“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公约的这一规定具有极其重要意义,在于:


(一)它明确宣告了领空主权原则。


(二)领空主权是每一国家都享有的,无论是缔约国还是非缔约国。因此,领空主权原则不仅是国际条约法规则,而且是国际习惯法规则,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


(三)每一国家享有的领空主权是“完全的”和“排他的”。因此,每一国家对其领空享有充分的主权权利。这种权利主要体现在下列四个方面:


1、自保权


一国领空不受侵犯。未经一国允许,任何外国的航空器不得进入该国领空。任何国家都有保卫其领空安全,不受外来侵犯的充分权利。


2、管辖权


每一国家对其领空都享有管辖权。管辖权是国家主权最直接的体现。


3、管理权


每一个国家都有权自行决定制定必要的法律和规章,以维护空中航行的正常秩序,保障空中交通安全,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国干涉。


4、支配权


空气空间是航空活动赖以存在的场所。根据国家领空主权原则,国家对其主权属下的空气空间拥有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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