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空中航行原则

汽车航空航天工程
2015-09-07
来源:

国际空中航行,是指航空器经过一个以上国家领土之上空气空间进行的飞行活动。

国际空中航行遵循的原则:


一是领空主权原则,外国航空器进入一国领空须经该国允许,并应遵守该国的法律和规章。


二是在不属于任何国家领空的空气空间航行自由,遵守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统一制定的空中航行规则。

国际空中航行的一般规则:


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规定,航空器进行国际航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则:

(一)展示识别标志


“从事国际航行的每一航空器应载有适当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第 20条)


(二)遵守飞入国的法律和规章


这在本章第二节中已作了阐述(参见《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 8 条、第 9条、第 10 条、第 12 条、第 13 条、第 14 条的规定)。


(三)在设关机场降停接受降停国的检查


“除按照本公约的条款或经特许,航空器可以飞经一缔约国领土而不降停外,每一航空器进入一缔约国领土,如该国规章有规定时,应在该国指定的机场降停,以便进行海关和其他检查。当离开一缔约国领土时,此种航空器应从同样指定的设关机场离去。”(第 10 条)“缔约各国的有关当局有权对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在降停或飞离时进行检查,并查验本公约规定的证件和其他文件,但应避免不合理的延误。”(第 16 条)


(四)应携带必备的文件


“缔约国的每一航空器在从事国际航行时,应当按照本公约规定的条件携带下列文件:


1.航空器登记证;
2.航空器适航证;
3.每一机组成员的适当执照;
4.航空器航行记录簿;
5.航空器无线电台许可证,如该航空器装有无线电设备;
6.列有旅客姓名及其登机地与目的地的清单,如该航空器载有旅客;
7.货物仓单和详细的申报单,如该航空器载有货物”。(第 29 条)


(五)遵守飞入国关于货物限制的规定


1.“从事国际航行的航空器,非经一国许可,在该国领土上空不得载运军火或作战物资。至于本条所指军火或作战物资的含义,各国应以规章自行确定,但为求得统一起见,应适当考虑国际民用航空组织随时所作的建议。”


2.“缔约各国为了公共秩序和安全,除(上述)第 1 款所列物品外,保留管制或禁止在其领土内或领土上空载运其他物品的权利。但在这方面,对从事国际航行的本国航空器和从事同样航行的其他国家的航空器,不得有所区别,也不得对在航空器上为航空器操作或航行所必需的或为机组成员或乘客的安全而必要携带和使用的器械加任何限制。”(第 35 条)


(六)不滥用民用航空


“缔约各国同意不将民用航空器用于和本公约的宗旨不相符的任何目的。”(第 4 条)“本公约的宗旨”在于,使国际民用航空按照安全和有秩序的方式发展,并使国际航空运输业务建立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健康地和经济地经营,以利于建立和保持世界各国之间和人民之间的友谊和了解,避免各国之间和人民之间的摩擦并促进其合作,保障世界和平。而滥用民用航空,则足以威胁普遍安全(见《公约》“序言”)。 对于上述国际航行的一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在很大程度上都有相应的规定,使国内法尽可能地与国际法规范相一致。

阅读4303
分享
下一篇:这是最后一篇
上一篇:这是第一篇
写评论...